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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队伍首问负责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07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教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办事效率,牢固树立学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学生工作队伍中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校内师生、校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来信、来函、来电、来访进行咨询、反映、申请办理等有关事项时,不管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有关,都应自觉主动地将自己作为首问负责人,对服务对象负有热情接待、解答问题、办理事项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等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学工部、校团委、公寓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及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

第三条 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行政职务高者为首问负责人;相同职位的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年龄较长者为首问负责人。

第四条 学工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来处室(学院)办事及联系有关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对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不能及时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细致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者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说明。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其他处室(学院)或本处室(学院)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告知具体承办处室(学院)或科室的具体承办人,必要时应引领前往;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

(三)首问负责人接待服务对象注重服务意识。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学生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要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对来信、来函、来文,应及时转交有关科室负责人答复或办理,有关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办理。

4.凡属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

5.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疏导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的适用场所以学校规定的办公地点(办公室、社区为主,并覆盖在工作期间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所在的任何校内公共区域。

第六条 首问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学生工作年终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首问责任人开展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 以下情节属于违反首问负责制度:

(一)冷漠、粗暴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的;

(三)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四)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

(六)因首问负责人的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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