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协助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岗位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设岗申请
(一)申请设置固定岗位单位原则上于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进行核定,经审批同意方可设置岗位。岗位一经审定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申请设置临时岗位单位原则上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事由进行审批核定,一事一批。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设置、审批、酬金发放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成员由学生组成,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各设岗单位为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面试工作,并将录用结果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日常考勤和汇总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完成育人成效任务,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面向本单位全体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内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积极上进,能合理分配学业和课余时间;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予以辞退的;
(二)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三)其他不适宜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核,设岗单位进行面试后将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同一个时间段内仅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为15元/小时。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实际产生工时计算发放,最高不超过600元/月。
第二十一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实际产生工时计算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财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设岗单位严格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考勤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实际工时计算酬金后报学校计财处打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我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新医大学〔2019〕25号)同时废止,原有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