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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医科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并弘扬“团结奉献、自强不息、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精神,恪守“厚德博学、笃志力行”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医学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新疆医科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新疆医科大学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新疆医科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超过十个工作日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将酌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生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或为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或因入伍以及自主创业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回家休养治疗,按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经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凭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停课考试和随堂考试课两种,考核具体方式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停课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规定;随堂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学院根据教研室授课进度确定,并在考试周前考核完毕。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合格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必修课、选修课的成绩、学分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成绩表现为终评成绩及学分绩点。终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各教研室亦可根据课程特点,在适当的比例范围内制订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学院审定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备案,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者可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外语课程和计算机课程实行分级教学,按课程终结考试成绩记载,同时记载等级考试成绩。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学校还将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以及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必修课(主要课程和支持课程)、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按每18学时折算1学分计。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第十六条  缺课超过课程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或实验见习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突出过程管理,学校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成绩,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须限期补考。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活动者或不能达标者,需本人事先填写《新疆医科大学免修/免考申请表》,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部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可免修或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事)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缓考,需本人事先申请,填写《新疆医科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重要事由证明,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则按实际分数记载,如考试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载,并计入留降级累计课程门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课程考核后送交的病、事假证明一律无效,按照缺考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者,考试违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处分期内不准参加该课程补考,具体按学校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外语、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程,凡取得计算机一级合格证书和CET四级425分及以上成绩单者,可填写《新疆医科大学免修申请表》申请相应课程免修,免修课程申请与审核每学期初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均可参加补考,补考分正补、再次补考。再次补考需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自行申请。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院和教研室负责具体执行。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第一至三周进行。结业生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补考的组织及成绩评定与正式考试要求相同,不得对补考学生降低标准或放宽要求。补考课程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标注“补”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而再次入学者,其在校期间原所获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可直接予以认定并免修。

    第三节  总成绩计算方法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总成绩计算包括三个部分: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主要课程和支持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各阶段考试和毕业考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和学分、绩点同时记载;

    (二)毕业答辩和毕业实习成绩按规定学分记载;

    (三)社会实践等环节和学分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使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价的标准之一;

    (二)作为年度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三)评先、推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直升本”选拔和“免试推研”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向其他高校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包括按规定补考及格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由教务处审查后准予升级(英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以及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升留级审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学业预警,经补(缓)考后,学生一个学期内修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英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以及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给予学业预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留级处理:

    (一)经补(缓)考后,民语言学生一个学年内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50%,汉语言学生一个学年内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55%者(审核范围同学业预警);

    (二)经补(缓)考后,民语言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及以上,汉语言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审核范围同学业预警);

    (三)连续两个学期给予学业预警者;

    (四)本人申请留级且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

    注:汉语言类学生包括入学方式为汉语言、民考汉以及疆内双语班考生中未参加预科学习者,民语言学生包括入学方式为民语言和疆内双语班考生中参加一年预科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毕业前仍有应修课程不合格或毕业理论综合考试、毕业技能考核、毕业答辩、毕业实习不合格而无法获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可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相应课程补考。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后,原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免考。

    第三十一条  无后续专业班级的学生留级时,可按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二)隔年招生的专业,可申请休学一年,随后续该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三)专业停办且无相近专业的,留级跟班;

    (四)可申请退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学生因病持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或其他事假,一学期内累计时间超过45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生;

    (三)自主创业的在校生;

    (四)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相关病例证明或事假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初步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所在学院备案。一次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能超过三年。自主创业的在校生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两年。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予以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复查诊断证明,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复学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复学学生,学校将进行审查,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出现开除学籍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28学分及以上者(英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以及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审核范围);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籍关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除退学证明外,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无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无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进入专业班级)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审核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二)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个学期者;

    (三)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者;

    (四)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同生源地同学生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五)跨学科门类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的;

    (八)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行为的;

    (九)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

    (十)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照《新疆医科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预科阶段的学生;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含预科学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应专业相应年份生源地同语种录取分数的;

    (四)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直升本等);

    (七)以内高班学生身份被招录的;

    (八)转出(转入)学校同在乌鲁木齐市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的;

    (十一)应予退学的;

    (十二)已有一次转学行为的;

    (十三)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

    (十四)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的;

    (十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政审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要求,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新疆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需做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确定修业年限,本科生自入学当年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5年、高职(专科)生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4年;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不申请或申请后仍补考不及格者,则按永久结业处理。

    注: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时间均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参军入伍学生服兵役期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的毕业时间均从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无违纪违规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遵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新疆医科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存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严禁持有、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及书籍等非法出版物。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宣传部批准、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按照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

    推荐免试研究生,学校根据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规定进行推荐。

    学校在各类表彰、奖励、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选拔时,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原则、结果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院、学校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由主管校领导、纪检委、学生处、教务处、督导委专家、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会主席、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法律顾问以及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执行标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教务处负责解释。